第十九屆【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辦法
一、 主 旨:為弘揚書法藝術,振興中華文化,提昇生活品質,特舉辦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
二、 辦理單位:主 辦—國立國父紀念館、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中國標準草書學會
辦理單位:協
辦—中國書法學會、中華民國書法教育學會、中華書道學會、中華民國書學會、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圖書館
三、 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對書法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曾獲本獎歷屆各組第一名者,本屆不得在同組報名參加比賽。)
四、 比賽分組:(一)國小中低年級組;(二)國小高年級組﹔(三)國中組;(四)高中職組;(五)大專組﹙含研究所﹚;(六)社會組。
五、 比賽程序:
(一)
初賽—由評審委員選出各組約三十名(得視參加比賽人數酌量增減)參加決賽。
(二)
決賽—由各組入選決賽者至指定現場當面書寫(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圖書館)。
(三)
決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6日(週日),詳細時間另行專函通知。
六、 初賽收件:
(一)
初賽作品收件日期—104年5月21日至6月2日止(作品一律郵寄送件,以郵戳為憑)。
(二)
收件地址—台北郵政第26-1306號信箱,金鴻獎收 。電話:(02)2703-9484。金鴻快樂網網址:www.happynet.org.tw
七、 參賽須知:
(一)
參賽者限參加一組,並填寫「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報名表」,貼附於作品背面之右上角,分初賽、決賽二階段評審。
(二)
參加初賽作品,一人一件為限,內容自選(以不違背善良風俗者),字體不拘,每字八公分以上,規格一律以四尺宣直式對開(約135Í34公分 ),不加標點符號,筆畫重複描繪者不予鼓勵,款識用印請自行決定,不須裱褙。(不含對聯及屏條)
(三)
參加初賽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若經評審委員認定不實,即取消參賽資格。
(四)
作品經初賽入選後,由主辦單位專函通知入選者,在台北市參加現場決賽,參加者請自備書寫工具,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
(五)
凡參加比賽作品,均不予退件,得獎人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所有,並有刊印、展覽之權利。
(六)
凡參加比賽榮獲社會組第一名者,需另繳交一幅作品,其規格內容與得獎作品相同,寄至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
由國立國父紀念館收藏之。
(七)
本報名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係作為辦理「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及推廣此活動相關事項之用。凡填表報名參賽人員視為同意提供本表之個人資料於日後臺灣地區予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及相關協力單位,於前開說明範圍內進行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訊息通知與公告之方式利用此個人資料。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相關權利,如請求刪除等,也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不願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完整時,本會將可能無法提供與此活動相關的服務。
八、 評審及獎勵:
(一)
由承辦單位遴聘國內著名書法家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入選決賽者於104年7月3日前專函通知。
(二)
獲獎名單公佈於104年7月29日金鴻快樂網。
(三)
各組分別頒一、二、三獎各一名,優選獎五名,佳作獎十至十五名,入選獎若干名。(所有獎項得視參加人數酌量增減)
(四)
各組前三名及優選均贈獎狀一紙及獎金,佳作獎贈獎狀一紙及獎品,入選者贈獎狀一紙。獎金內容如下:
組 別
|
國小中低年級組
|
國小高年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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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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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 職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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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專 組
|
社 會 組
|
第 一 名
|
5,000
|
6,000
|
7,500
|
10,000
|
10,000
|
30,000
|
第 二 名
|
3,500
|
4,500
|
5,000
|
5,500
|
5,500
|
15,000
|
第 三 名
|
2,000
|
3,500
|
4,000
|
4,500
|
4,500
|
10,000
|
優 選
|
1,000
|
1,200
|
1,500
|
1,800
|
1,800
|
4,000
|
*備註: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九、 展覽日期地點:預定於104年8月28日至9月9日於國立國父紀念館翠溪藝廊展出。
十、 報名表: (本報名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剪下影印或放大,報名表請貼附於作品背面右上角。)
參 加 組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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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中低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大專組(含研究所) □社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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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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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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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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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分 證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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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詳閱並同意備註文字提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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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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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讀 學 校
服 務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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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讀 年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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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訊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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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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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絡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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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 )
|
(公)
( )
|
(行動)
| |
備註:
1.
本報名表內之個人資料,係作為主辦單位「金鴻兒童文教基金會」及協力單位,為辦理本次及日後推廣及辦理「金鴻獎」全國書法比賽所需之相關用途。
2.
參賽人同意填具本報名表,係指參賽人同意主辦單位及協力單位,於前述1.範圍內,於臺灣地區,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3.
參賽人於填具本報名表後,仍得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各項權利。
4.
參賽人如不同意填具本報名表,可能導致無法成功報名本次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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